尊敬的业主:您好!


为贬损第三届业委会,抹黑扼杀中西物业,不断煽动业主对立,屠某某等人在业主群里造谣原业委会“只移交70.13元,他们没钱”。

判决书大家都看了,中西物业不服判决会申请再审,往往申请再审还会被驳回。这里大家自然会有一个问题:这场诉讼屠某某、徐某某胜诉了吗?屠某某、徐某某捏造事实虚构不存在的债权债务金额超140万元被驳回,一审诉讼费18993元,屠某某、徐某某负担13383元,中西物业负担5610元。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会分析的业主自然已经有了答案。这13383元诉讼费必须由屠某某、徐某某等人个人承担,不应从小区公共收益中支出。这起恶意诉讼是屠某某、徐某某的个人行为。
这起涉嫌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并非通过召开业大会,经业主大会授权所发起的诉讼,纯粹是屠某某、徐某某等人盗用业委会名义的个人行为,第四届业委会成员中有比较理性的成员,他们不参与没有事实凭据,凭空捏造的虚假诉讼。
自然有业主要问,判中西物业支付水电费押金9万多元,备用金19万多元,这不是事实吗?这里要厘清水电费押金9万多元一直是真实存在。屠某某一直在业主群里造谣,称她与xx老板面对面谈过,他们没有拿过水电费押金。又与xx老板面对面谈过,他们没有拿过水电费押金。水电费押金有20多万元都在马志良这里,广大业主都相信屠某某说的是“真实”的,经过法院审理有多少水电费押金都清楚了。
而备用金19万余元是第三届业委会的经费,并不是第四届业委会的经费。第三届业委会已作出地基下沉漏水损失费备用金中列支,第四届业委会无权追索。这是2023年11月25日社区四方协调会议达成的共识。这次协调会议由街道陆某某、社区赵某某组织主导,我在会议上有发言,社区有会议记录,屠某某发起诉讼后第三届业委会参加那次议四名委员又作了会议经过证明。我在附件3上列举出来供大家作了解分析判断。
那些业主还有水电费押金,我在附件4上公布。让广大业主了解真相是必要的。中西物业从来不会侵占业主利益。地上车位出租收益应该属于全体业主,也是2018年我负责物业管理后开始上缴业委会,充实小区维修资金不足。
水电费押金是业主个人私有财产,并不是全体业主公共财产。中西物业管理前有二家物业企业管理过小区,唯有中西物业管理年份最长近6年,没有清零过任何一家业主水电费押金。中楼903室,1003室二家业主在2018年8月先后退去押金,押金是业主个人私产,并不属于屠某某、徐某某的业委会所有,业主完全有权退还押金。
屠某某等人一直在业主群里造谣污蔑中西物业,污蔑抹黑马志良。大家可以想一想中西物业为什么不主张近6年管理,水电费押金化去了4万多元。2017年众安物业管理一年,中楼有33家业主水电费押金被清零,仅一年时间众安物业通过水电费押金获利8321.7元。中西物业始终坚持实事求是。不为谋利搞虚假。
本人曾既是业委会主任又是中西物业股东,这么多年没有提高过物业费。这么多年沒有动用过小区房屋维修基金本金。始终坚持维护全体业主公共利益,中西物业每年上交业委会约20万元左右,充实小区维修资金不足。每年都有财务公示佐证。常住小区业主往往看到夏季晚上八点左右我在小区绿化带浇水…以前小区绿化如此漂亮,也有我实实在在工作的点滴付出…地下车库卫生死角我经常是早上很早就在查看打扫…都是小事,业委会主任就要通过做好小事,为业主服务。小区绿化带补种植物是我自己出钱从网上购买,中西楼大厅常年鲜花盛开,中西物业管理期间海中洲国际广场就是有档次!
业委会的首要事务是监督检查物业管理工作是否到位。走进小区看看:这三年稠州银行西边绿化带从来没作过一次修剪,任其自然生长,小区大批绿化带植物枯死,多年来小区培植的绿化苗木被挖走,小区景观门洞无人维修破败不堪,令人触目惊心。回看中西物业管理期间小区秀丽景色,煽动对立情绪者不应承担责任吗?终止中央空调服务,未召开业主大会,未经“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投票表决,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强制性要求业主自费安装家用空调的做法应该纠正。恢复中央空调运行,收费标准应延续20元/度不变。愿意自己出资安装家用空调,就尊重业主的选择权。中央空调维修费用从来不需要业主分摊。这么多年来哪一年向业主分摊过中央空调维修费用? 绿化养护是小区物业管理的重要窗口,现在绿化带植物大批枯死相关责任人和责任方应该向全体业主承担赔偿责任,全面恢复小区绿化景观;中西物业管理期间幕墙玻璃年年都进行一次全面清洗,这是物业管理必做“作业”,并及时更换破碎幕墙玻璃,消除高空安全隐患;加强日常保洁力度,彻底改善小区环境卫生脏乱差状况。强化安全管理,维护公共秩序。 全面检修消防设备设施,确保消防系统正常运行,保障全体业主生命财产安全;规范车辆停放管理,优化停车资源配置,解决乱停乱放问题。重大事项充分维护业主的知情权与表决权,废弃中央空调的业委会无权决定,中央空调维修费(含维保费)往年都是十万元多些,从来没有发生过一年维修费要达20几万,30几万元的,也从来没有发生过要求业主承担中央空调维修费用的事。物业管理,不仅是服务,更是一门关于资产保值增值与社区和谐共治的科学。它要我们在尊重契约精神的前提下,实观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与高效利用。尊敬的各位业主,小区是我们的共同家园。 近三年来走过的弯路,让我们深刻体会到,小区的良性运转离不开每一位业主的理性参与和真诚支持。我曾在小区管理岗位上经历过风雨,也深知责任和份量。如果能获得多数业主的信任,愿意用我的时间、精力和经历过的经验,与大家一起把我们的家园重新带回正轨,让小区不仅恢复昔日的宜居面貌,更要在此基础上全面提升档次。决定小区重大事务的决策权属于全体业主。业委会换届选举需要每一位业主的积极参与投票,因为每一张选票都关乎我们共同的未来。
民事上诉状
……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浙0903民初935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5)浙0903民初935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将本案发回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重审;
3.请求在重审中支持上诉人一审反诉请求:
(1)判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应收的物业费、水电费;
(2)判令被上诉人赔偿商誉损失10000元;
(3)判令被上诉人赔偿律师咨询费5000元、打印复印费680元、误工损失费3000元,合计8680元;
(4)判令被上诉人在舟山日报及业主群发布赔礼道歉声明;
4.请求确认地基下沉漏水费用应从备用金中支出,撤销由上诉人承担的判项;
5.请求确认2023年1月至10月上诉人代付的6万余元维修费用应予返还,上诉人为小区公共设施支付的费用及多付的维保费用结清返还,上诉人历年为小区公共支出6万余元应予返还;
6.请求判令屠某某对其个人侵权行为(发布非法公告阻断上诉人收费渠道)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请求将屠某某、徐某某等人涉嫌职务侵占罪、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罪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8.请求判令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屠某某等实际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个人承担,不得从小区公共收益中列支;
9.请求判令屠某某将非法收取被上诉人物业费、水电费清单在业主群里公布。让真相晒在阳光之下。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遗漏上诉人的反诉请求,构成程序严重违法,请求依法发回重审
(一)上诉人依法提起反诉,并缴纳反诉诉讼费。反诉请求明确、具体:
1.财产返还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返还反诉原告应收的物业费、水电费。该笔款项系中西物业在服务期间应收的合法经营收入,被屠亚尔通过发布中西物业“无权收取任何费用”的非法公告,中西物业应收款项被屠某某个人等非法截留。
2.商誉损害赔偿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声誉商誉损失10000元。屠某某等在业主群里造谣污蔑抹黑中西物业作为优质服务企业的商誉声誉。
3.赔礼道歉请求:判令侵权人反诉被告在舟山日报及业主群发布赔礼道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名誉。
(二)一审判决对上述反诉请求“只字未提”
一审判决书仅提及“屠某某收取16余万元可作抵扣”,把“非法收取”判决为可“合法抵扣”。16余万元的真实性未经举证质证。屠某某、徐某某等人侵占上诉人合法财产,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收的物业费、水电费可以判令由中西物业向业主及租客去收?而很多租客已经搬离小区债权已经消失。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为何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未经举证质证,就作了认定屠某某提供的数据是真实正确。认为中西物业提出屠某某非法收取金额高于160704.90元,不经举证质证,就作出“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法庭讲的是证据,最终事实会说话:一审判决书认定错了。
一审判决遗漏反诉请求的审理,属于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发回重审
二、一审法院拒绝提供庭审笔录,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程序违法
2025年5月20日庭审结束后,上诉人要求查看庭审笔录,书记员称“不需要有庭审笔录,有庭审录像就可以了”,拒绝提供笔录查阅。
(一)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二)程序违法的严重性
1.庭审笔录是法定诉讼文书,无论适用何种程序,都必须制作庭审笔录,不能以录像替代;
2.当事人有权查阅笔录,这是法定的诉讼权利,拒绝提供实质上是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3.无法核对笔录,当事人无法确认自己的陈述是否被准确记录,影响后续诉讼权利的行使。
5月21日上诉人向普陀区人民法院提交《程序异议申请书》请求事项:
1.请求贵院确认2025年5月20日的开庭程序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
2.请求贵院纠正程序违法行为,重新开庭审理;
3.申请法官迴避;(法官嫌疑明显存在庇护被上诉人打压上诉人倾向,可查5月20庭审录像)
4.请求贵院对本案涉嫌虚假诉讼行为依法审查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法院未采纳程序异议申请,法官没有迴避。
三、一审法院对虚假诉讼未依法审理依法移送,程序违法
(一)被上诉人存在虚假诉讼嫌疑
35万元房屋质保金,被上诉人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作了审查,银行流水很清晰。被上诉人又向检察院投诉,检察院又作了核查,35万元汇入原业委会账户,清清楚楚。被上诉人又向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中西物业追讨不存在的35万元债务纠纷。浪费司法资源,恶意损坏中西物业商誉。被上诉人起诉主张140余万元债务,一审判决对该140余万元不予支持,充分说明其起诉依据的事实、理由不符合常理,存在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的重大嫌疑。
(二)上诉人在一审中明确提出移送请求
上诉人在一审庭审最后陈述中,明确请求法庭将屠某某、徐某某等人涉嫌伪造证据、捏造事实、虚构债务纠纷、进行恶意虚假诉讼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审查。
(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有关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
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移送请求不予审查、不予回应,也未依法移送,构成程序违法。
四、一审判决在关键事实上认定错误,且存在明显偏袒被上诉人的情形
(一)关于地基下沉漏水费用的认定错误
一审判决原文:“经查中西物业公司提供的的用水情况查询清单显示海中洲国际广场在2018年部分月份存在用水量过大异常情况,而其提供的水费缴纳清单的开票日期为2022年8月、9月,且上述证据无法证明用水异常的原因以及需要由备用金承担上述损失,故对中西物业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事实真相:
1.漏水事件客观存在:地基下沉导致水管漏水共发生两次:第一次是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西楼水管漏水)。第二次是2022年8-9月(中楼水管漏水)。上诉人提交的水费缴纳清单均由自来水公司出具,逐月数据真实可查,不存在造假。
2.漏水原因系不可抗力:地基下沉是自然地质现象,具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特征,依法属于不可抗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行为人无过错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3.费用已由第三届业委会决定从备用金支出:
2023年11月25日,街道、社区、原业委会4名成员及屠某某、徐某某、陈某等人各方代表共同召开协调会,明确地基下沉漏水费用从备用金中支出。该决定是第三届业委会依法作出的,具有约束力。
4. 届别责任独立:第四届业委会无权追索第三届业委会正常经费支出,除非能够证明存在贪污、侵占等违法犯罪行为。被上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业委会存在违法行为。
5. 屠某某曾把35万房屋质保金及地基下沉漏水让中西物业承担,举报到检察院。检察院经审查,35万汇入业委会账户清清楚楚。地基下沉漏水说是“物业管理不善造成的”说法不成立,漏水损失从备用金支出合理。检察院同志也向社区作过沟通。屠某某也曾向派出所报过案,派出所办案同志也认为地基下沉漏水损失费让物业企业承担不应该。
一审错误:
. 一审判决以“无法证明用水异常原因”为由否定上诉人证据,但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漏水事实及水费支出,且自来水公司数据可核查,不存在虚假。
. 一审判决无视不可抗力因素。将自然地质现象造成的损失归责于物业公司,违反《民法典》规定。
. 一审判决无视原业委会的合法决定,擅自变更责任主体。
(二)关于屠某某非法收取款项的认定错误
一审判决原文:“中西物业公司认为海中洲业委会实际收取情况高于该金额,但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对超额部分主张,不予认可。中西物业公司要求海中洲业委会赔偿无法正常收缴物业费的损失缺乏依据;对于未缴纳物业费的业主,中西物业公司可进行合理催讨。”
事实真相:
1.屠某某等非法收取款项远超16万余元:上诉人提供了中楼6~7层酒店直接支付屠某某等人的款项6万余元,而屠某某提交的清单中仅列明4万余元,差额2万余元被其隐匿。这一明显矛盾,一审法庭负有核查职责,却未予审查。
2.屠某某发布非法公告阻断收费:屠某某作为业委会主任,在业主群发布“中西物业无权收取任何费用”的公告,直接导致业主不敢向上诉人交费,这是典型的侵权行为。该行为与上诉人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3.一审法院未尽核查职责:对于上诉人指出的具体差额事例,一审法院本应责令屠某某说明款项去向,或调取相关银行流水进行核实,但判决书却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采纳,实质上是庇护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
.《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错误:
.对上诉人提供的差额证据未予审查,未尽审核职责,违反证据规则。
.将屠某某的侵权行为后果转嫁给上诉人,错误判决由上诉人自行向业主催讨,而实际上收费渠道已被屠某某阻断。
.对屠某某非法收取的款项未作定性处理,反而以“可作抵扣”将非法行为合法化。
(三)关于屠某某个人侵权责任的认定
屠某某作为业委会主任,利用职务之便发布非法公告,造成上诉人无法正常收费,其行为已构成侵权。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其个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对此未作认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四)关于诉讼费承担的错误
被上诉人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提起诉讼,且其诉讼请求140多万元被驳回,属于恶意诉讼。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应由败诉方承担。诉讼实质上是屠某某、徐某某等人个人行为,故一、二审诉讼费应由屠某某、徐某某等个人承担,不得动用小区公共收益。一审判决未作此认定,显失公平。
五、一审判决把海中洲国际广场风波事件组织策划者为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人为制造的虚假谣言写入判决书
判决书称:经审理查明……“业委会成员马志良、史良康分别担任中西物业股东及监理不符合规定,第三届业委会换届选举流程不规范”
上诉人有必要理清事实真相
事实真相:
2017底原物业企业亏损撤出小区。小区实行业主自主管理。因西楼为写字楼,入驻企业需开具增值税发票。业委会召开会议依法必须注册公司,为中西楼业主服务就取名“中西物业”。业委会主任依法注册公司投入资金承担物业管理工作,这是履行业主自治职责的体现,是责任担当,而非“不符合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判决书称:“业委会成员马志良、史良康分别担任中西物业股东及监理不符合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业委会主任以业主个人身份注册公司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业委会主任以业主个人身份合法注册公司管理小区,把“业主、业委会、物业企业”三方关系融合在一起,对物业管理中不同管理模式作出了积极有益的探索。中西物业管理期间,服务品质优良,得到广大业主的普遍认可:
. 管理平稳有序,中央空调机器设备一直正常运行
. 绿化养护做得好,小区美如花园
. 物业费收缴率达99%、100%、98%
上述事实充分证明该管理模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物业治理”已引起社会上普遍关注。中西物业管理模式是小区业主自行管理的成功案例。
中西物业品质物业管理,海中洲国际广场网站都有报道。网址:www.hzzgjgc.cn
第三届业委会系经第三次业主大会合法选举产生,第三次业主大会召开,第三届业委会换届选举在住建部门全程监督、指导下进行。广大业主热情参与投票选举。第三届业委会换届选举街道、社区都知情,并参与指导。并于2020年11月24日完成备案任期5年。陆某某、赵某某、徐某某等人在2020年选举时未提出任何异议,并没有发生过向住建局投诉举报。
第三届业委会成员7名,4名中共党员、1名政协民主党派委员、2名群众业主代表。第三届业委会尽心尽责为维护业主利益,提升小区档次服务。小区一直是和谐稳定。海中洲国际广场曾是东港最有档次的商业广场。广大业主有目共睹。这是不争的事实。
六、一审判决认定“业主依法可解聘物业服务人”适用法律错误,且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1.法律依据:选聘和解聘物业须经业主大会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项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解聘中西物业违反法定程序,不具有法律效力。
核心规则:
. 必须召开业主大会
. 须由“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
. 须经参与表决的“双过半”业主同意
. 业委会无权自行决定解聘物业企业
2.事实真相:解聘中西物业企业从未召开过业主大会,从未经过业主表决
一审判决称:“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与《民法典》规定相违背。
七、“海中洲国际广场风波事件”的事实真相:
1.陆某某(东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赵某某(兴普社区居委会主任)为让有利益关联的众安物业进驻,组织策划了“海中洲国际广场风波事件”
陆某某与众安物业董事长杨某某涉嫌存在利益关联(社会上传言多年)从陆某某组织策划海中洲国际广场风波事件,终止中西物业管理,让众安物业进驻,中西物业物业费、水电费任由众安物业非法收取。这一社会传言已被坐实。2024年1月3日陆某某又在普陀区某副区长主持会议上提议增选杨某某为东港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委员,主管物业管理工作,遭反对。可见陆某某涉嫌官商勾结,与众安物业存在利益关联。
2.造谣抹黑,制造舆论混乱
.2023年6月21日 业主徐某某利用其微信公众号“大刀剖黄鱼”发布《空调费贵了40倍,热水费贵了10倍》造谣污蔑文章
.凭空捏造事实,挑起事端,煽动不明真相业主对立情绪
3.非法干预合法业委会
.2023年6月22日兴普社区居委会非法发函要求第三届业委会主任、副主任退出业委会,业委会拒绝居委会的无理要求。
. 2023年6月24日陆某某以召开会议形式非法宣布业委会主任、副主任退出业委会,非法终止合法产生的第三届业委会运作——这是典型的“以权代法、以权压法”。
陆某某、赵某某组织策划“海中洲国际广场风波事件”。通过造谣污蔑散布虚假谣言,制造舆论,非法终止第三届业委会运作,非法启动换届选举,非法终止中西物业管理,众安物业非法进驻。中西物业的物业费、水电费归众安物业收取,归屠某某收取。涉嫌违法犯罪。
4.非法操纵换届选举
. 在未经业主大会表决的情况下,非法启动换届选举
. 将全部原业委会成员排除在外
. 在陆某某、赵某某非法操纵下徐某某、屠某某夺取小区管理控制权
5.非法更换物业
. 徐某某、屠某某控制的所谓“第四届业委会”非法宣布中西物业撤出小区
. 未经业主大会“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投票表决让众安物业进驻
. “第四届业委会”与众安物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自始无效
. 未经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投票表决,屠某某、徐某某终止中西物业管理不具有法律效力。应依法恢复中西物业管理。
一审判决的错误
1.违反《民法典》第278条:一审判决认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但本案从未召开业主大会经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投票表决。该认定适用法律错误。
2.未引用相关法条:判决未引用《民法典》第278条。关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法定程序规定。
八、一审判决将屠某某等人非法收取的16万余元认定“可作抵扣”适用法律错误
事实真相:屠某某作为被上诉人第四届业委会主任,在业主群中发布“中西物业无权收取任何费用”的非法公告,阻断上诉人正常收费渠道。屠某某自认非法收取16万余元。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回复意见,业主委员会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其他单位”,业委会成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16万余元远超6万元的入罪标准。
一审错误:以“抵扣”方式将非法行为合法化,违反《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关于抵销须债务合法有效的规定。
九、一审判决对2023年经费结算及上诉人为小区支付的经费“避而不谈”构成重大事实遗漏
事实真相:2023年1月至10月期间,上诉人为小区电梯维修、消防设备维修、中央空调机器设备维修等公共设备维修,经核算业委会须支付上诉人6万余元。及上诉人为小区其他费用支出金额,判决书一律“避而不谈”。而这些费用应由业委会支出。
庭审时对2023年经费结算都作过核算,却未作任何认定和裁判,构成重大事实遗漏。
结论
一审判决存在以下严重违法和错误:
1.程序严重违法:遗漏反诉请求(依法发回重审)、拒绝提供庭审笔录、未移送虚假诉讼线索
2.适用法律错误:错误认定业委会主任注册公司“不符合规定”、错误认定非法收取金额“可作抵扣”
3.认定事实错误:错误判令上诉人承担地基下沉漏水费用、对上诉人2023年支付费用等“避而不谈”
4.主体资格错误:被上诉人系非法产生,不具有合法诉讼主体资格。合法的业委会也须业主大会授权才能以业委会名义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6条,针对一审法院存在严重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裁定发回重审。将本案发回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重审,以纠正程序错误,事实认定错误,保障上诉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
此致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舟山市中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志良
2026年3月16日
附件2 中西物业二审抗辩意见书
中西物业二审抗辩意见书
案号:(2026)浙09民终236号 民事二审抗辩意见书
……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提起民事上诉,上诉状已于3月16日提交。现提交本案二审抗辩意见书,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或发回重审,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
一、被上诉人不具备本案合法诉讼主体资格,案涉起诉系屠某某、徐某某等人个人行为
被上诉人未依法召开业主大会,未取得全体业主合法书面授权,其行为属于擅自盗用业委会名义提起诉讼。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核实屠某某、徐某某等人无业大会授权,案涉起诉属于屠某某、徐某某等人个人行为,而非全体业主授权发起的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二、9万余元水电费押金,属业主个人私有财产,无业主书面签名受权,屠某某、徐某某业委会无权追索
水电费押金系小区业主个人预缴的专属款项,用于抵扣业主个人欠缴水电费,性质为业主私人合法财产,并非小区全体业主共有财产。小区大部分业主水电费押金,在前两家物业企业管理期间,已抵扣清零。众安物业2017年管理一年,中楼共有33家业主水电费押金被清零,金额共计8321.7元。有完整台账清单。
上诉人近六年履职期间,从未抵扣任何一家业主水电费押金。中楼903室、1003室二家业主已于2018年8月要求退还押金,中西物业已作退还,有账册记录。水电费押金的处置权属于业主个人。2023年10月16日,我方被非法驱逐后,巨额水电费遭屠某某及众安物业非法截留侵占。押金处置应遵循:未缴水电费业主押金优先作抵扣。即未缴2023年水电费的业主押金应作直接抵扣。水电费缴清又有押金的业主的押金可以直接退还业主个人。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认定水电费押金属于业主个人私有财产,非全体业主公共财产。被上诉人无权追索诉讼,驳回该项全部诉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私有财产的保护)
三、16万余元地基下沉漏水损失属不可抗力所致、且已过1年法定除斥期间
地基下沉地下水管漏水属于不可抗力范畴,并非上诉人过错所造成,依法无需承担民事责任。该笔漏水损失费,经第三届业委会决定从备用金中支出。经2023年11月25日街道、社区、原业委会、新业委会四方协调会议共同认可。
备用金是第三届业委会管理期间的资金,处置权属于第三届业委会。被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1年法定撤销除斥期间,相关撤销权利依法永久消灭。屠某某、徐某某无权追索。
请求二审撤销一审错误判决,依法改判16万余元地基下沉漏水损失费用备用金中列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除斥期间仅为1年)。
四、上诉人履职期间垫付公共设施维修款6万余元,一审遗漏重大事实,属程序违法,依法判令这6万余元维修款被上诉人支付给上诉人
2023年1月至10月16日,上诉人为小区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经收、支账目结算累计上诉人垫付公共维修费用6万余元。相关维修票据、支出凭证等证据,在2023年11月25日四方会议上已经提交,并经一审法庭核查确认。一审判决刻意遗漏该关键案件事实,判决书未作认定及判决,造成重大事实遗漏,程序严重违法,裁判明显不公。
请求二审依法核查上诉人垫付事实,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2023年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垫付款6万余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五、被上诉人违法解聘上诉人、引入众安物业程序严重违法,被上诉人行为自始无效,恢复上诉人物业管理权
被上诉人于2023年10月12日出具“告知函”,要求上诉人于2023年10月16日撤出小区,强行引入众安物业进驻。
一审判决书称:“本院认为…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见判决书第6页)。但一审法院对最关键的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业主“共同决定”?却没有作出审查或者是故意作了回避。
解聘程序必须合法合规:业委会行使解聘权的前提是“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需要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上诉人在全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各地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案例中列举部分案例提交合议庭:业委会未开业主大会、无双2/3表决→解聘无效、恢复原物业管理权。根据“同案同判”原则,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确认被上诉人解聘中西物业,众安物业进驻的行为自始无效,责令众安物业限期撤出,恢复上诉人的合法物业管理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九百四十六条
六、被上诉人违法解聘行为造成上诉人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违法解除物业服务合同、非法阻挠上诉人正常经营活动,直接造成上诉人物业服务中断、固定资产闲置损坏、员工后期工资发放、企业前期运营投入等多项经济损失。上诉人经济损失与被上诉人的违法过错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一审判决:“中西物业公司要求海中洲业委会赔偿无法正常收缴物业费的损失缺乏依据”(判决书第8页)。一审判决引用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这是被上诉人必须向上诉人作出赔偿的法律依据!屠某某在业主群里发布中西物业“无权收取任何费用”,造成中西物业无法收费。这就是直接的因果关系。屠某某业委会必须作出赔偿。
请求二审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因被违法解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的种类)、第五百八十四条(法定的违约赔偿损失)、第九百四十六条第二款。
七、被上诉人截留款项清单涉嫌伪造证据,一审未经质证直接采信,审判程序严重违法
被上诉人制作的收费清单,截留、侵占上诉人物业费、水电费16万余元。该份证据金额明显不实、无原始转账凭证、收款台账、银行流水等原始材料佐证,涉嫌存在人为篡改、编造、虚构数据,属于典型伪造证据。
一审判决书对上诉人提供的屠亚尔与众安物业截留、侵占中西物业的物业费、水电费为18万余元,实际还要多,上诉人只了解到部分业主交费情况。一审判决书却直接采信屠某某提供的金额数据为真实有效,作为定案判决依据。而对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以“尚不足以证明,对超额部分主张,不予认可”作出判决(判决书第8页)。
一审判决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涉嫌剥夺上诉人的诉讼权利,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直接写上“不予认可”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裁判说理不充分。
请求二审对被上诉人涉嫌非法截留、侵占上诉人款项金额清单重新组织质证,如果依法认定该份清单为伪造证据,则不可作为定案依据。对被上诉人伪造证据、浪费司法资源、妨害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司法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八、被上诉人虚构超140万元以上虚假债务,恶意无中生有捏造事实起诉,构成虚假诉讼,应司法制裁并移送公安
被上诉人无任何客观事实基础、无合法债权凭证,凭空捏造上诉人拖欠各类款项合计超140万元,无中生有伪造证据、虚构债权债务属于典型虚假诉讼行为。
一审判决仅以“不予支持”简单笼统表述,未对被上诉人涉嫌虚假诉讼、伪造证据的违法行为作出司法认定、评价及制裁,客观放纵违法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中证据是还原事实、公正裁判的核心基石。诉讼参与人必须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提供虚假证据绝非小事。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认定被上诉人无中生有捏造事实,虚构债权债务依法作出罚款、拘留等民事司法制裁;将本案被上诉人涉嫌伪造证据、虚构不存在的巨额债务、浪费司法资源、涉嫌虚假诉讼相关违法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九、被上诉人长期恶意诋毁抹黑上诉人企业商誉,应当登报公开赔礼道歉
被上诉人长期在小区公告栏、电梯口、业主微信群捏造虚假事实,利用网络空间无中生有捏造“空调费贵了40倍,热水费贵了10倍”,恶意诋毁上诉人商业信誉、企业口碑及社会评价,直接导致上诉人社会评价降低、品牌形象严重受损,已构成名誉权侵权。
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在《舟山日报》连续十五日刊登赔礼道歉声明,道歉文稿内容、格式须经二审法院审核确认,消除不良影响、恢复上诉人商誉声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条。
十、一审诉讼费分配错误,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由被上诉人个人承担
本案系屠某某、徐某某等人假借业委会名义,无中生有虚构债务纠纷、伪造证据、恶意发起的不实诉讼、虚假诉讼。案件引发的全部起因、主观恶意,完全归于被上诉人一方。
一审判决错误分配诉讼费用,判令上诉人承担高额诉讼费用,违背诉讼费用过错承担、败诉负担的法定原则,裁判结果明显不公。
请求二审依法改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屠某某、徐某某等人个人承担。不得在小区公共收益中列支。杜绝损害全体业主合法权益。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关键事实遗漏、证据采信严重违法、法律适用断章取义、审理程序存在重大瑕疵。被上诉人案涉行为存在违法解聘、强制清退、伪造证据、虚假诉讼、名誉侵权等多项违法违规情形,严重侵害上诉人合法权益。
恳请二审法院全面厘清本案客观事实,准确适用法律规定,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抗辩主张,或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维护司法公正及上诉人合法经营权益。
此致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6)浙09民终236号 合议庭
上诉人:舟山市中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志良
2026年 5月25日
附件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