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用设备、共用设施的概念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建房[2010]165号)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下列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
共用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
共用设施:一般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
二、公共能耗费的构成
公共能耗费具体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1、单元内公共用电电费(包括公共楼梯照明、应急指示灯等);
2、院内公共区域照明电费(包括路灯、草坪灯、景观灯、景观水池水泵);
3、弱电系统运行电费(包括安防系统、监控系统、智能化系统、消控中心);
4、消防系统运行电费(包括消防给水泵、喷淋泵供水系统、排烟系统、排污系统、隔离系统、新风系统)
5、二次供水增压水泵电费(高层楼宇供水加压);
6、公共用水水费(消防蓄水池、消防管道注水、绿化养护用水、景观水池用水、公共卫生间用水);
7、电梯运行电费(包括各单元电梯机房、轿厢);
8、变配电设备、设施产生的损耗(发电机、变压器、配电装置、供电线路等)。
三、物业公司有权收取“公共能耗费”
物业企业在使用小区的共用设备、设施为业主进行公共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水、电、气等能源消耗,统称为“公共能耗”,由此产生的费用称为“公共能耗费”。实质上就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电费及公用水费等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代收代交的费用,属于一种代办服务费。
在大部分地区,“公共能耗费”与“物业费”是两个不同的独立收费项目,也就是说“物业费”里并未包含“公共能耗费”,需要业主另外交纳。
四、各小区的收费标准为啥不一致?
由于每个小区的建设规模不同,共有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装机数量及功率)不同,产生的“公共能耗费”总数不同,最终分摊到每户业主的费用也不同。因此各小区之间收取“公共能耗费”存在一定的差异属于正常现象,这也是 “公共能耗费”不可能有一致的收费标准的主要原因。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代收代办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所以,“公共能耗费”应由业委会和物业公司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协商制定;处于前期物业服务或是未成立业委会的小区,“公共能耗费”则由物业公司进行测算,然后再按实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