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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物业法新规定:小区地下停车位归谁所有?
发布人:mzl 发布时间:2018-11-14 15:14 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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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12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作出“小区车库归业主共有”的判决,被告江苏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星汉城市花园地下停车库移交给原告星汉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管理,并由星汉城市花园全体业主享有该地下停车库的权益。该判决终于为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开了一个先例。那么,在现行《物业管理条例》中,对小区车位归属问题是如何看待的呢?

在小区车位归属的问题上,主要有这两个问题:

一是对车位的客体认识。车位,尤其是地下车位究竟是什么物?是房屋建筑物的附属物、还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或共有部分、抑或是地下空间权的客体?

二是能否登记?如何登记?是单独所有权、还是建筑物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所有权、抑或是房屋的从物。

发生上述纠纷的根本原因是物业公司管理不当,影响了业主正常停放车辆的权利,而解决问题的关键则在于确定地下停车库的产权归属,从而才能厘清各主体之间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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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出售小区车位合法吗?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物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房产公司向非业主出售车位,须经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否则行为违法,应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处以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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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归谁所有?

小区内车位在法律性质上应属于小区业主共用的附属设施,但是,附属设施的所有权状态也分为两种:

一种是只能为全体业主共有并且公用的附属设施,如公用绿地、道路等;

另外一种是可以单独为特定人所有的附属设施,但以定期收费为条件向全体业主提供服务,或者该特定人的范围必须是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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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车位就属于后一种附属设施,可以单独为特定人所有。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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