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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中洲国际广场(中、西楼)专项维修资金 管理使用办法
发布人:mzl 发布时间:2017-06-28 19:26 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

海中洲国际广场(中、西楼)专项维修资金

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海中洲国际广场(中、西楼)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海中洲国际广场(中、西楼)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业主公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专项维修资金不得分割给业主,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问、走廊通道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围墙、路灯、沟渠、池、井、地下室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五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资金由市、区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开设维修资金帐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条  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确定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和维修资金使用的计划制订和报批,合理使用园区专项维修资金。每年授权业委会中报维修资金的使金额不超过本金增值部分。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园区共有部位,共有设施没备需维修、保养、更新的实际情况,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预算),经业主委员会核准,并经园区公示征求业丰意见后,向区专项维修资会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

第九条  园区专项维修项目一经批准,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业委会监督下,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施工企业,与施工单位签订维修合同,落实专人对维修质量进行监督。维修施工结束,业委会应组织人员进行验收。

第十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维修;

2)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3)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

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由物业服务承担的维修养护费用;

5)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中明确由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十一条  当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园区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需维修的实际情况,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预算),经业主委员会核准、并经园区公示征求业主意见后,向区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

第十二条  海中洲国际广场(中、西楼)公共维修计划和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向园区业主公示。园区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时,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按房屋产权面积比例续筹。

第十三条  海中洲国际广场(中、西楼)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未尽事宜均遵照国家、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提交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海中洲国际广场(中、西楼)首届业大会

2014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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