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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中洲国际广场(中、西楼)业主管理规约
发布人:mzl 发布时间:2017-06-28 19:25 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

海中洲国际广场(中、西楼)业主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海中洲国际广场(中、西楼)(以下简称本物业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公共环境及秩序,根据国家、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及《舟山市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物业区域实际,制订本业主管理规约。

第二条  本业主规约对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通过必要方式要求共居人、使用人及雇工等相关人员承诺遵守本业主规约。

第三  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对其自有部分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损害本物业区域内其它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

第四条  业主按照本业主规约约定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其维护、修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费用,由本物业区域内业主依其所占份额分担。

第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具有的权利由业主大会行使,业主大会可就业主共同权益和事务,代理业主行事。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投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履行本物业区域内的日常管理监督职责。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除被业主大会否决外)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七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具体实施对本物业区域房屋、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绿化等的管理服务。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物业建设开发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管理活动自动终止。

第八条  本物业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本物业区域内的所有道路、场地、绿地、物业管理用房;不为单个业主所拥有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共同使用的部位及设施设备,包括房屋、楼盖、外墙面、走廊、过道、邮政信箱、避雷装置、楼梯间、电梯、照明灯具、楼内下水立管及通向污水井的下水管道、雨水落管等;设置在任何单元内但与其它单元或其它部分共同使用的装置;物业区域的外围护栏及围墙等。

第九条  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制定园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环境卫生管理、公共秩序等各项规章制度。

业主应当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对本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遵守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条  业主应当积极配合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业主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由业户使用不当或由业主自有设施原因引起的各类事故责任由业户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业主在转让或出租所拥有的物业时,应当要求受让人或承租人遵守本业主规约,并在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房屋转让或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受让人或承租人同样必须遵守本业主管理规约和园区物业管理规定,业主未将房屋转让或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对由此造成的公共利益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业主应当告知并要求共居人、使用人及雇工等相关人员遵守本业主规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物业;业主对共居人、使用人及雇工等相关人员的疏忽和错误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第二章  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五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征得相邻业主的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设计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六条  房屋装修时,禁止下列行为:

1、在房屋顶面上擅自加层建房或搭棚;

2、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3、在房屋承重墙、粱、柱(含构造柱)、板进行拆改,开挖门洞;

4、在楼面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包括在楼面上凿孔、打洞、砌墙或超标准荷载;

5、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洞:在悬挑阳台拖梁部位的墙体上挖洞;

6、本物业已安装冷热水供应系统,故严禁安装太阳能热水器;

7、不得另外安装空调,应共用大楼中央空调系统;

8、拆改房屋共用设施设备;

9、封闭侵占房屋共用部位;

10、法律、法规及规章中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十七条  在物业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2、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3、影响物业整体环境或市容观瞻的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4、践踏、占用和擅自改变、破坏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在建筑物、构筑物、树上刻划、拉绳(铁丝)晾晒衣服等;

5、违反规定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害、有毒、危险物质等;

6、随意堆放建筑装潢垃圾、杂物、乱丢垃圾、高空抛物;

7、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停放在非规定位置,鸣喇叭和大型车辆进入园区停放过夜;

8、在楼道内乱张贴、涂画或损坏内壁;  

9、进行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它不道德行为;

10、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11、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十八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时,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单位,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装修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九条  装饰装修房屋,应在规定时问施工,不得擅自拆改承重墙、各种管线和破坏防水层等。生活和装修垃圾袋装化,业主自行将装修垃圾放到装修垃圾临时堆放处,自行将生活垃圾放到生活垃圾桶内。

第二十条  业主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因装饰装修导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其他业主利益受损(如渗、漏、堵、冒等),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对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单位可采取相应措施劝阻其行为,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放规则。

第二十二条  业主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业主使用本物业内的停车场地时,应当按规定交纳费用。

第二十四条  业主应当及时对自有部位房屋内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进行维修;业主发现自有部位房屋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时,应当及时通知物业服务单位,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二十五条  业主如委托物业服务单位对其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当支付相应费用,

第二十六条  凡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当由业主单独或联系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当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护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

第二十七条  对异产毗连的物业维修,各相邻业主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人为阻挠维修:因阻挠维修,造成物业及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必要时,业主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和相邻业主进行入户维修,如因该维修引起该业主利益受到损害,维修人应予以修复。

第二十八条  如因业主自身原因、业主和使用人使用不当及业主和使用人人为等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其它业主房屋和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承担修复、赔偿经济损失等所有责任。

业主机动车辆和摩托车、自行车应停放在地库内或路面的指定地方,物业公司不承担车辆损坏、遗失等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应当定期维修养护,出现危害物业安全、影响外观

或妨碍公共利益的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有权督促责任人维修养护。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时,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业主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及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因公共利益进入业主自用部位进行维修工作,应事先通知业主并取得其同意;紧急情况下无法通知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第三方的监督下,进入业主自用部位内部维修,但事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业主。

第三十二条  房屋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征得相邻业主以及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并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本物业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第三十三条  因房屋维修或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协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作相应赔偿。

第三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三十四条  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服务方式为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选聘专业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本物业区域进行管理服务期间,业主应按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收费标准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拖欠3个月以上仍未交纳的要加收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维护小区业主共同权益的需要,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对不按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收费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采取电话、书面和当面等方式进行催缴;催交3个月以上仍未交纳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在本物业区域内公布欠费业主的欠费情况,必要时对欠费业主进行法律诉讼。

第三十七条  业主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业主应按业主大会通过的续筹方案及时交纳。

业主在出售、转让、抵押或馈赠其自有部分物业时,所交纳的专项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所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继续用作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

第三十八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决定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商业保险时,该保险费按业主在物业区域内所占产权比例进行分摊。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业主违反本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业主违反本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自觉遵守本业主规约的各项约定,对业主的违约行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其他业主、物业服务企业都可督促其改正。业主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l、劝说、制止,责令恢复原样、消除损害并赔偿损失。

2、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3、禁止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向物业服务单位提出,也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遇有涉及公共利益的争议应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或提交业主大会决定。

第四十三条  本业主管理规约如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第四十四条  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拥有对本业主管理规约的解释权,业主委员会可根据业主大会决议或业主的意见对本业主规约进行修改,修改后的业主规约提交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海中洲国际广场(中、西楼)首届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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