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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中洲国际广场(中、西楼)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发布人:mzl 发布时间:2017-06-28 19:21 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

海中洲国际广场(中、西楼)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中洲国际广场(中、西楼)首届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及《舟山市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业,结合海中洲国际广场(中、西楼)物业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海中洲国际广场(中、西楼)物业区域(以下简称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大会成立后的运作和监督。

第三条  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里。(即房屋所有权人,下同)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名称:海中洲国际广场(中、西楼)首届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海中洲国际广场(中、西楼)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委员会名称:海中洲国际广场(中、西楼)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  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接受物业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及街道社区对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业主在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单位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单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业主大会

第八条  业主大会由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第九条  业主大会自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第一次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第十条  业主大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业主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参加业主大会的业主身份的确认,一般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和房屋产权共有人确定;订立买卖合同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物业买受人,其房屋已交付的,参照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业主身份认定。

前款确认或认定的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法定监护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第十二条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第十三条  车位及物业管理用房、门卫、监控室、设备房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未能审议通过业主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应当重新筹备召丌业主大会。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召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时,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丌会议职责的,业主可在物业所在地街道社区及物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并将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区域内公告。

本物业区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七  海中洲国际广场(中、西楼)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表决。

第十八条  业主本人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并履行审议表决权。

第十九条  单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代表应持有效的委托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一般采用投票表决、园区公示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

表决方式由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根据会议议题确定表决方式。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作出重大事项决定应当通过书面表决方式。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作出重要事项的决定,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会以及改造、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逾期不参加投票业主的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但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应当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的时间以公开统计产生表决结果之日为准。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以业主大会的名义发布或签署。

业主委员会应当对业主大会的会议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六条  业主应当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不出席、也不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遵守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本物业区域首届业主委员会由9名委员组成,设立主任1名,副主任1名。如因委员选举得票数等原因,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减增,由业主大会筹备组决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后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实行任期制,首届任期为3年,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任期由第二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决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之日起其委员资格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同业主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业主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其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三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实行等额选举,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l/2以上通过,且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确定,并在园区内公示7天,如在公示期内无异议,则按照本园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选举办法,告知园区业主填写海中洲国际广场(中、西楼)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自荐/推荐表。

第三十三条  确因不能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人数选举出业丰委员会的,授权大会筹备组决定,可按实际选出的人数确定,缺额的委员人数,可在下一次业主大会会议上进行补选。

第三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法规、政策的规定,同有关单位办理物业相关移交手续。

第三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自完成相关议题之闩起30日内,由业主委员会将业主大会成立和业委会选举的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资料,向物业所在地物业主管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会议召开7日前应当通知全体委员。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在通过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应当完成换届选举工作,其届满前3个月,由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组成换届选举筹备组,换届选举筹备组由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部分非委员业主组成,组成人员由业主委员会决定,并在园区公告征求业主意见。

第四十条  换届选举筹备组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街道社区办事处汇报换届选举筹备情况,并在物业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街道社区的指导下,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在换届选举中本届业主委员会应当报告任期内的工作情况。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组成换届选举筹备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的,业主可在物业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居委的指导下开展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第四十二条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之同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的手续。

第四十三条  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前款(一)项情形发生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动终止:其他情形发生时,经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后,业主委员会应在3日内在物业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记录并保存相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变更或资格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其他委员。

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缺额2人以上,应在6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的委员任期随本届业委会任期届满终止。业主委员会人员不足二分之一,应当召丌业主大会进行重新选举。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本物业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四十八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原则上由全体业主承担,也可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经营收入中列支,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具体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四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的印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刻制、使用、管理。违反印章使用规定,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限期改正或撤消,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违规或超越职权作出决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因物业区域发生变更或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活动等原因导致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社区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解散时,原业主委员会应按规定向物业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等手续,并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移交给物业所在地社区。

第五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海中洲国际广场(中、西楼)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业主委员会可根据业主大会决议或业主的意见,对本规则进行修改,修改后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提交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海中洲国际广场(中、西楼)首届业大会

2014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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